宋建军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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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销合同在约定质量异议期内,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达标

发布者:宋建军律师 时间:2017年04月12日 1020人看过 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:A公司
代理律师:宋建军(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)
被告:B公司
代理律师:莫XX(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)
委托代理人:蒋某(员工)
 
基本案情:
A
B二公司于20158月签订《不锈钢材料购销合同》B公司支付定金15000元后,到A公司提货,后迟迟不付剩余货款。经A公司函告,B公司以A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,导致C公司拒收货物,且赔偿了C公司损失15.31万元为由,要求A公司配合检验,并赔偿B公司15.31万元。
本律师接受代理后,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,全面分析证据资料后,提起诉讼。
 
【法院判决】
一审判决:
A
B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其中约定了质量异议期,B公司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在质量一起内提出,且没有足够证据加以证明,故应当视质量符合约定。C公司的损失,并不能证明是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造成的,因此,不能据此要求A公司赔偿。
综上:A公司依约向B公司提供了货物,B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。
判决如下:1B公司向A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36000元。
2
、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损失其15.31万元的诉讼请求。
二审判决:
A
B两公司在上诉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,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一致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以维持。
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
律师点评:
   
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:1、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期间。2、自收货之日起两年内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。3、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,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内提出。买受人在上述质量异议期内未就质量问题通知出卖人的,视为质量合格。
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,一般需要提供合同、采购单、送货单、对账单、发票、转款记录等证据。需要注意的是,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予以核查,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,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也常常存在争议。因此在诉讼前,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,对有证据缺陷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补正,不可贸然起诉,起诉后想对证据进行补正的难度就十分大了。
 
 
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

宋建军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三级律师职称,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主任,资深执业律师,执业证号:151011987105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四川-成都
  • 执业单位: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510119********27
  •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法律顾问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房产纠纷